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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加强陈化粮监管 确保群众口粮安全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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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全国工商系统正对今年以来购买陈化粮的情况展开全面检查——

确保群众口粮安全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 王晋杰

用途——

只能用来生产酒精、饲料

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更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陈化粮购买企业严格限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200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粮食部门在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陈化粮资格申请。

购买——

要经省级工商局审核

《紧急通知》新增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企业购买陈化粮前的审核环节。以前,各地不能准确掌握辖区内的企业到外省购买陈化粮的情况。对陈化粮购买前的审核把关,可以增强陈化粮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个审核权,只限在省级工商局,不下放。

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陈化粮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购买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在出具建议购买意见函中必须认真考察购买企业的生产状况,严格控制其购买数量。

加工——

必须在企业注册地

陈化粮异地加工是当前出现倒卖陈化粮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陈化粮运回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如果购买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属分支机构的,可以在该分支机构加工,但必须在参加竞价销售会前向购买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供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在签订陈化粮销售合同时标明。

监管——

查处六种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陈化粮监管中,重点查处六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购买陈化粮的行为;倒卖陈化粮合同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陈化粮加工地、收货地、中转地、储存地的行为;将陈化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擅自将陈化粮出口的违法行为。

对于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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