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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分四年龄段进行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5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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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国土厅起草并经省政府修订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全省土地分四类地区,并将被征地农民按四个年龄段进行保障。

该《办法》规定,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同时,该办法还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不同年龄段按不同的分类地区领取相应的生活补助费。对第一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祖六四程萍徐莹)

《扬子晚报》2005年7月26日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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