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牟本理今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披露,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些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
据介绍,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着力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该行政法规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与此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和多民族省根据修改了的自治法,并结合本地区的新情况,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自治法规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和充实。
中国网 20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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