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获悉,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本市破产、无主管企业的下岗、协保职工及社会失业后退休的职工,可参加今年5项互助保障计划。
这5项互助保障计划是“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三年期)”。
市职保会将在4月1日到4月25日,通过全市132个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吸纳这些职工自愿参保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破产企业职工等“散户”可在这段时间内,到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街道(社区)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市民可前往各街道工会服务点咨询,或者拨打电话63520668转有关部门咨询。
五项互助保障详解: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对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缴费标准:在职职工35元,退休职工75元。保障期一年。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参保对象:55周岁以下,非正规就业组织、生产自救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女性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 缴费金额:36元,保障期三年。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三年期)”
参保对象:符合"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参保条件的对象;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率为8%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个体户及其帮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 缴费金额:"特种重病保障计划"60元,保障期二年;"意外伤害保障计划"30元,保障期三年。
(记者 谢惠仁)
《新闻晨报》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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