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计表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少数民族干部成为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资料显示,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
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
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包括现任在内,已有6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7任自治区主席为藏族公民。自1959年以来,共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19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为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另外,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巴桑罗布介绍,从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31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他说:"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西藏已对10多个不太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进行了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巴桑罗布说:"事实证明,西藏人民依法充分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贾立君)
新华网 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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