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人大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231件地方性法规,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巴桑罗布介绍,自1965年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31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等。巴桑罗布说:“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 依照相关规定,西藏还对10多个不太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进行了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他举例介绍,西藏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法定节假日;根据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1981年,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目前保持这种婚姻关系的家庭依然存在。
巴桑罗布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他说:“多年来,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对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变通执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记者贾立君)
新华网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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