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作为国内首个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今年全国残疾人日——5月16日正式实施。
根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概念主要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等;无障碍厕所、厕位、无障碍标志,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等。条例规定,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今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杨杨)
《京华时报》 20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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