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设立
第一条:根据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第二章第五条,捐款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 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专项基金中进入华慈善总会帐户,由总会设置专帐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其管理方法可采用上述办法,也可经双方协商,也可经双方协商,由基金捐助者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独家捐助并由捐助者自行管理的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了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总会与专项基金捐助人应就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投资经营活动。
第八条: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的捐助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用有基金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之前,必须冠以中华慈善总会字样,对外一律程中华慈善总会某某专项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专项基金一般只能使用该基金增值部分,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助人同意后,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有中华慈善总会编制年度预算并负责审批。
独家捐助设立的专项基金,由中华慈善总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与基金捐助者共同审核、审批。中华慈善总和基金捐助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项总会提出基金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基金的预算报告等文件;在申请获准后受益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以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如该基金使用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基金终止后由总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钱物经总会理事会批准后转做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中华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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