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资质监管 保证勘查质量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负责人
就《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何理解《办法》?相关措施将对地质勘查管理和服务以及地勘单位产生哪些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国务院于2008年3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法规,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迫切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有关规定,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切实把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办法》属于《条例》的配套文件。
二是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的需要。当前,我国地质勘查市场正在迅速发展,经济总量在不断加大,但市场秩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现有实际勘查能力已不符合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有的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有的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有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有的单位无证勘查等等。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地质勘查市场秩序,难以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迫切需要制定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三是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人员及广大地勘单位也迫切要求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当前的地质勘查资质是什么状况?
负责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具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共计2002个。具有最高等级甲级资质的单位有867个,占43.3%;具有最高等级乙级资质的单位有456个,占22.8%;具有最高等级丙级资质的单位有679个,占33.9%。甲级资质单位中,国有地勘单位779个,占89.9%;其他地勘单位88个,占10.1%。乙级资质单位中,国有地勘单位204个,占44.7%;有限责任地勘单位225个,占49.3%;其他地勘单位27个,占5.9%。丙级资质单位中,国有地勘单位176个,占25.9%;有限责任地勘单位432个,占63.6%;其他地勘单位71个,占10.5%。
全国共有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计5622个。其中:甲级资质1735个,占30.9%;乙级资质2017个,占35.9%;丙级资质1870个,占33.3%。
记者:《办法》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向国务院报送《条例》(送审稿)后,即开始起草《办法》。起草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组织有关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初稿,几易其稿形成讨论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是印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第三阶段是征求部有关司局意见,报部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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