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举办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高级研修班获悉,目前全国共有近6万个矿山开展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主要是通过矿山地质测量等手段,搞清矿山企业每年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为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各类矿山实行储量动态监管。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大力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全国共有近6万个矿山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大型矿山802个、中型矿山1793个、小型矿山56519个。辽宁、河南、重庆、湖南等省(市)实现了对所有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管。为了推进储量动态监管,全国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指南等,有2600家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事这项工作。开展储量动态监管使国家更准确地掌握了资源家底,增加了资源税费收入;加强了基层矿政管理,为监督矿山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整顿规范矿业秩序等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此外,开展储量动态监管有利于指导矿山企业科学开采,增加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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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前,我国矿山储量管理职能分布在原涉矿的各个工业部门,各部门均制定了矿山储量管理制度,如原煤炭工业部的《关于生产矿井储量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冶金部门的《黑色冶金矿山地质和测量条例》等。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
2002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选择辽宁、重庆、甘肃、河北、湖南、江苏、四川七省(市)作为试点单位,为探索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积累了经验,此后,全国又有17个省(区、市)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国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以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储量管理责任,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记者 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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