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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8成归地方 省政府确定分成比例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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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八成归地方

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政府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9月6日消息,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9月1日起,我国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知》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记者 蒋彦鑫)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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