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法不依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领域内依然存在
(一)法律的实施急需配套制度和理想的实施环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现有的法律。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许多法律面临配套制度欠缺、实施环境不够理想的问题。例如,《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以来,从其条文本身的规定制度来看,已经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但相关配套措施却迟迟未出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酝酿出台一个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但至今尚未有下文。《企业破产法》已经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法律的实施环境却亟待改进。我国早在1986年即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颁布了破产法,但施行20年来却难以有效规范企业破产,人们不习惯通过法律程序使面临破产的企业退出市场。老破产法所面临的不理想的法律实施环境,新破产法依然不得不面对。《物权法》自2007年3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但如何正确适用该法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如登记制度,小到现有规定的适用,如《物权法》的时间效力,都需要相关机构予以明确。
配套制度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完成,但理想的法律实施环境则需假以时日。在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们期待法律的实施环境变得更为理想。
(二)有法必依的完全实现还有赖于监督部门发力
如何解决“有法不依”这一突出问题?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督部门的监督也是必由之路。除了宪法所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大量的监督部门,尤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在加大力度的具体措施方面,可以将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尺度,作为评判政府政绩的指标。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法的实施情况。
二、正确处理利益集团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立法本身就是就对相关利益进行制度化的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够有机会充分参与博弈,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的法律最终能够达到一种各方利益的平衡。我们早期的立法主要是由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从立法体制上说,目前我国总体上还是行政主导型。法律的修改、制定更多地取决于相关部门意见。所以事实上,大多数的立法仍由行政主管系统作为起草与制订的主导力量。因此,尽管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有了一些具体的制度性安排,但这些制度的具体化、程序化程度却十分有限,这造成了我国现在的行政立法虽然也有调查、研究、咨询、协商等做法,但是这些程序基本上属于内部程序,而且程序的操作主动权基本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行政立法过程的信息并不对称。特别是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全国总工会专门部署,由各地工会组织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收到非常好的效果。统计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19万多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更值得指出的是,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此外,外资企业对立法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有不少人谴责利益集团影响和操纵公共政策,破坏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与正义性,使公共政策成为精英和有钱人的工具,其观点也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甚至引起社会上的极端情绪。但是,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则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穷人有穷人的利益诉求,富人和精英也有其利益诉求,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各阶层不断分化整合和利益不断博弈和调整磨合的过程。因此应该允许各利益集团的不同声音来影响公共政策,而并非只为本群体的利益而要压制其它群体的声音。但现在的问题,相关利益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搭便车心理等原因,在立法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对立法活动的影响有时难免失衡。因此,立法机关应该加大民主立法的力度,同时鼓励不同的利益群体积极参与立法。
三、网络政治的规范
(一)政府应当给予网民表达民意的有效途径
网络媒体极大地延展了公共空间,它使以往在传统大众传媒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展现,它的快速与公开特性,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公众依靠网络了解公共事务、参政议政、反映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切实兑现为公民服务、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评议和监督,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和控诉,对关涉国计民生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对待各种网络言论,只要不触及政治上的底线和道德上的底线,似应以宽容的态度容忍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对待互联网,仍采取简单的堵、盖、封的传统方法,这不符合网络政治的要求。政府应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的高度,因势利导地推进网络政治的健康发展。网络政治的发展,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趋势。我们应主动顺应这个历史潮流,掌握主动,把网络政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式来倡导,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政府应当正确评估网络民意的代表性
在给予网民表达意志的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对待互联网政治。在我国,互联网政治还处在起步阶段,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上网的人还不很多。所以,互联网上的民意的代表性仅仅只是一个方面,并不可能在所有的事件中代表所有人的意见,不能绝对将网络民意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或主要依据。
(三)政府应当掌握依法打击非法网络政治行为的度
对于利用网络政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传播虚假信息,造谣中伤,侮辱毁谤他人,形成网络暴力,则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我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打击。在这方面,当前的网络警察制度即是很好的措施。但在打击非法行为的同时,应当掌握一个度。这个度就是保护合法的言论自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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