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确定位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
要准确把握社会稳定的问题,直接取决于对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和冲突的判断,包括对所谓群体性事件性质和特点的判断。
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加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仅据媒体上可以查找到的资料,我国群体性事件自2000年的10000起,激增到2004年的70000万余起。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次也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2004年前10个月,除西藏外,在全国31个省市中,有337个地级市和1955个县发生过未经核准的100人以上的游行集会活动事件。其中,城市每天发生120至250件,农村每天发生90至160件。2006年1至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179万起。其中,全国有385万人次农民参与群体性事件,居各类参与人员之首。其间,规模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性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尽管上述数字远不是系统的,还是可以看出我国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冲突增加的趋势。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这些矛盾和冲突,如何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现象进行解释,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
我国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加,更主要的背景是我国的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过程。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随之转型的情况下,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和利益博弈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利益关系开始成为一种最基本的关系。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群体,甚至不同的个人,开始有了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有的时候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又是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将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规化的现象,是一种家常便饭。现在人们讲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就是这种利益矛盾。应当说,这是定位我国目前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最基本的背景。当然必须正视的是,近些年来,我们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开始出现相当严重的失衡,贫富悬殊在不断扩大,这是我们面临的现实挑战。
这种定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准确定位才能正确认识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性质和特点。要看到,基于不同因素形成的矛盾或冲突的性质和特点是不一样的。著名社会学家科塞曾经将社会冲突划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两种。前者是由具体的问题引起的,并且有具体的目标,因而也是比较容易解决和处理的。而后者则是由更抽象的因素引起的,冲突的目的不是实现某个具体的目标,而是要战胜对方。就此而言,可以说,由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因素、宗教因素、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是非常剧烈的,也是不容易化解的。因为这些矛盾往往是充满感情,甚至是你死我活的。而基于利益的冲突大多是理性的冲突,涉及的更多是有无多少的问题,如征地拆迁和移民中的补偿标准,劳工权益等问题都是如此。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是可以用谈判、妥协、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的,其中演变成足以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因素很少。换言之,这样的矛盾与冲突,与社会政治的稳定,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有的利益矛盾看起来好像也很剧烈,也很吓人,但其实质仍然是利益的问题。
性质和特点不同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需要不同的方式去解决。当我们进入了利益的时代,当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成为我们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内容的时候,我们需要形成一种与这种现实相适应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制度化安排。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新的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用过时的思维方式和眼光来看待这种新型利益冲突的现象是相当普遍存在的。人们更习惯于用一种政治化的、解决敌我矛盾的眼光和方式来面对和解决问题。在这种眼光和方式中,正常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表达也被看作是“闹事”,对利益问题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或是将其当作治安问题来看待,或是将其作为政治事件来看待。事情一旦发生,马上如临大敌,过度反应是一种相当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种反应方式中,抓背后的“黑手”,惩治“打砸抢”,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当然这不是说否认某些群体性事件中确实会有坏人在捣乱,也不是说打砸抢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是说,如果缺少这些要素,有时反倒不知如何来处理这类事情了,只有发现了背后的“黑手”和“打砸抢”,事情的处理才会顺手。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形成有效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新模式。
这种定位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只有通过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而这种机制只能建立在各种利益主体表达权的基础之上。如前所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增多,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现实。但面对这个现实的时候,可能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一种思路和方式是,严防死守,努力将这些矛盾和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种思路则是,以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基础,建立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并用法律的方式对这种机制进行规范。事实上,在利益不断分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企图将利益冲突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不现实的,并且会使自己处于越来越被动的状态。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会妨碍利益矛盾的解决和利益关系的协调。其实,现在我们将其作为群体性事件加以防范和处理的,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正常的利益博弈。当我们将这些利益博弈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时候,正常的利益博弈中断了,能够及早暴露社会问题的机制被消灭了,结果是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化。试想,如果农民工在工资拖欠的问题上有和企业的正常博弈,有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化途径,如果农民工的抗议不是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何至于问题积累到前一段的程度?何至于要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工资?因此,我们需要形成解决新时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新模式,在这种新的模式中,利益的表达权是基础,制度化的规范和解决问题的制度化手段是保障。[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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