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仍然处于失控状态
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具体状况,特别是贫富差距演变的具体过程,就可以发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已经在一定意义上处于失控的状态。进入21世纪之后,政府对社会中利益关系失衡的状况开始给予很高的重视,并采取种种措施,以遏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发展。但从效果上来说,预期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贫富悬殊的趋势仍在扩大。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关键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配分有关的制度安排处于混乱之中。
王小鲁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曾对我国收入分配非规范化和灰色收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将灰色收入定义为: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报告指出,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
关于灰色收入的来源,目前无法取得完整的资料。但据公开资料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第四,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第五,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而不是83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69%。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如果将灰色收入计算进去,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笔者本人也曾根据2002年的统计数据进行过粗略估算,在当年的10万亿社会财富中,“13万亿找不到主儿”。而在城市居民37万亿的收入中,工资总额约12万亿,余下的25万亿,除了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黑色或灰色的收入,并处在国家监控之外。
四、税收的反向调节作用
《瞭望》新闻周刊日前组织的收入分配专题调研小分队在广东、上海、江苏等地采访发现,税收的“逆调节”正在拉大贫富差距。由于税收政策不合理等诸多因素,越来越多的中等收入者遭挤压而沦为“夹心层”,而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积聚的财富越来越多,税收调节的作用不理想。2007年初,全国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实行纳税申报,从申报人员结构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8年的49%增加到2006年的近60%,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比较小,其所占比重2006年跟1998年相比几乎下降了一半。广东省地税局向《瞭望》新闻周刊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7858亿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只占138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却占6812%。受访专家认为,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切实改善,不仅会使国家的税收减少,更重要的是使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加剧民众对财富分配的心理失衡。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鲁兰桂对上述两组数据分析后认为,个税已出现了“逆调节”现象:高收入者承担很少,而工薪阶层成了税负的主体。也就是说,国家将有限的管理资源继续配置到已经实现了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身上,需要强化监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这种情况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而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薪金只占个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第二职业收入。这部分收入恰恰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
但我国目前对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并不理想:财产租赁、转让所得两个税目所缴纳的税收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所缴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不断下降。这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真正起到对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进行适当调节的作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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