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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的规定。
人口的流动,对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
本条确定了两个管理原则:一是共同管理的原则,包括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二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主要是在现居住地进行,其劳动贡献、纳税也是为现居住地作出的,所以,现居住地应当对其承担主要的管理与服务责任;同时由于户籍所在地对外出的人员难以及时掌握信息并提供日常管理与服务,而由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相对要容易和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