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五:第一章总则 第七、八条

2012年08月16日11: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基本义务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七、八条进行了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承担义务的规定。 宪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既是一项行政工作,又是一项群众工作。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我国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学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分别代表广大工人、青年和妇女的根本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应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把动员广大工人、青年、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外进行交往与合作。 此外,其他社会团体也应结合各自特点,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组织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好各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大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配合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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