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三:第一章总则 第三、四条

2012年08月16日11: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妇女地位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四条进行了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与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的有机结合,确立为开展计划生育的重要原则和发展方向。

  我国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实行计划生育与妇女发展、提高妇女地位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发展经济,率先致富,帮助和扶持弱势妇女群体,减缓和消除贫困,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和家庭的经济地位;努力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不断提高妇女计划生育主人地位;提高妇女婚姻和生育的自主权,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反对虐待、歧视女孩和生育女孩的母亲,严厉打击贩卖、溺弃、残害妇女以及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实践中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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