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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五、六条进行了如下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目的以及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即在一定的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二)为了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公民除了应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外,还应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健康权、安全权及生殖健康权;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等。
(四)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实行计划生育,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有利于促进家庭性生活和谐,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