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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1、向辖区内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2、及时向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告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等。工作的形式包括建立相应组织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合理解决工作人员报酬,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系制度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单位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一般要求是: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奖励优待等。同时,本法也规定了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