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14: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重点实验 科技创新 学术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X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附件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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