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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X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附件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