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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填写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 2 ), 经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经批准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筹集,依托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人口计生委划拨相应经费用于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改善实验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完成建设计划的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