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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委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国内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大学、科研院所或其它具备条件的机构的实验室中选建。
第十条 申请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独立法人;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有明确的近期和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门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实验室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实验室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具备培养高级科研人才的能力;
(四)实验室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具有开放实验室和基本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它试验研究条件。实验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五)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与依托单位的研究发展方向相协调,是依托单位优先发展的研究领域。依托单位积极支持实验室的工作,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基本经费,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后勤保证。
第十一条 凡符合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具备基本条件的实验室,自愿填写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1 ), 经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实验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专家评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