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14: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重点实验 科技创新 学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向委级重点实验室划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补助:

  (一)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运行、消耗性研究材料的购置、仪器设备的维修;

  (二)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研究人才培养;

  (三)仪器设备更新。

  第二十六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委级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对国内外开放,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改善与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填报相应报表。

  第三十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定期组织委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规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委级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国家人口计生委可调整委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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