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14: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重点实验 科技创新 学术指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是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需要,制定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批准建立委级重点实验室;

  (三)聘任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指导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五)组织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评估;

  (六)划拨相关经费,支持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日常事务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做好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委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建议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五)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提出对受聘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建议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六)解决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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