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委级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员聘任、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聘任,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每年在委级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委级重点实验室可设 1 名 -2 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
(三)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纪要应作为委级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聘任,任期为五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 1/3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 1/3 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固定人员以学术带头人为主,固定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验室总人数的 70%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固定人员队伍。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