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拟延长至14周 生育、流产费单位支付

2011年11月22日08: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产假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 条例 女职工生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职工个人 女员工 准妈妈

生育或流产可获生育津贴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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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已变更为生育津贴

“生育成本的社会化,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企业招收女员工的顾虑,促进了女性公平就业。” 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负责人曹翔介绍,长沙在2004年就实施了《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将过去由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单方面负担的生育成本,改由社会统筹发放,其实质是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不仅如此,从去年5月1日起,参加长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10个月后,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此外,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发生符合规定的有关医疗费用,都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如分娩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费用等;流产术、引产的医疗费用;因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医疗费用等。

哺乳期女职工应有哺乳时间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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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产妇被解聘获赔偿

去年,长沙市民张女士生小孩4个月后,用人单位突然告知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她经常要请假回家照顾小孩。她一气之下向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后向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双方协商后,最终单位答应赔偿其哺乳期(还有8个月)的工资,共计1.6万元。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负责人刘禹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权益受损可获赔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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