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拟延长至14周 生育、流产费单位支付

2011年11月22日08: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产假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 条例 女职工生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职工个人 女员工 准妈妈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亮点1 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

亮点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亮点3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多8天也不错,我最盼望的是企业能实实在在让我把产假休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等一系列保护女性合法劳动权益的规定,使在长沙某广告公司工作的“准妈妈”彭小姐充满期待。

12月23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据了解,截至昨日18时30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就已收集了近400份意见。

政策

女职工产假比以前多8天

为了减少和解决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条例》中明确保护女职工健康。“受益的女性范围更广!”据介绍,《条例》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据了解,《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些新规定,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连线长沙

晚育妇女产假可达120天

“事实上,在长沙,有些情况下,女性的产假时间超过了90天!”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有相关情形的还可增加产假,比如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丈夫可休护理假15天。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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