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23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 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 月23 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 将产假由90 天增至14 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 周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鄄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 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摘要
禁忌劳动范围应书面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可提前2周休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 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 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 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 周。
流产的最高休6周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 周的产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