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拟由90天增至98天 有女性担心就业更难

2011年11月22日08:4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产假 生育保险 女性就业 女性市民 妊娠 单病种 医疗费用 剖宫产 多胞胎 婴儿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为: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对流产的产假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生产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征求意见稿亮相,昨日成都的妈妈们和女性市民也有不同的声音。

市民反馈

声音一:产假6个月最合适

市民张女士说,现在都是晚婚晚育,要孩子大多在30岁左右,24岁就是晚婚晚育,应该从24岁后,推迟一年生育,产假就应延长一周,为了婴儿的健康发育,6个月产假最为合适。专家解释,产假增至14周,是按照国际妇女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整的。

声音二:

产假工资待遇应该明确细化

市民刘女士说,条例应该明确工资待遇如何发?如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或本人生产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工资。

声音三:

保护条例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更困难

市民陈女士说,条例出台,对一些企业招收女职工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这样女性就业就更加困难。

声音四:

生育医疗报销应该明确细化

市民李女士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如何报销?报销比例多少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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