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十四日电 (记者邢利宇)本社记者今日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多年来,中国政府多管齐下,主要从六个方面来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用和传承:
一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十二部法律对民族语文做出了相关规定,另有相关的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规章二十二项。在民族自治地方,除自治条例有相关规定外,各地还制订了民族语文工作条例。
二是在教育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传统民族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等,民族语文在学校和各种教育中得到广泛使用,已形成了从初级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教学体系;其他有文字的民族在基础教育中采用了形式多样的双语教学。没有文字的民族,一般使用汉语文或其他民族语文进行教学,把本民族语言作为辅助教学语言。
三是在行政司法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全国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等重要会议中,均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七种民族文字的文件,并设置同声传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召开会议一般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司法部门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四是在新闻出版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现有出版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类出版社三十二家,涵盖全国大部分民族地区,分别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二十七种民族文字出版图书,年出版图书四千多种,印数五千万册。用十种民族文字出版二百二十三种民族文字期刊。
五是在广播影视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目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二十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播音。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广西的省区级电视台分别播放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壮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节目,随着这些电视台的卫星电视节目的传播,中国各地都可以收到这些民族语言播出的节目。西藏电视台已实现藏语节目每天二十四小时滚动播出。民族地区地州及以下电视台站也用蒙古、维吾尔、藏、壮、朝鲜、哈萨克、柯尔克孜、傣等十余种民族语言及方言播放电视节目。
六是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制定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编码字符集、键盘、字模等国家标准;在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中,在基本多文种平面中正式收入了中国提交的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编码字符集;一些少数民族文种的网站或网页初步建成;少数民族文字手机不断面市;少数民族语音及文字识别、机器辅助翻译等也有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今年已颁布二十五周年。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或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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