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生将被开除
新华网吉林频道6月14日电(李乡茁、齐海山)近日,吉林省人口计生委、省监察厅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下猛药治理吉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预计在2010年,吉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控制在108:100以内,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生进行开除处分。
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吉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1981年为107.8,而2005年则达到110.2,均超出了国际公认的正常值范围。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必将影响未来年轻人的婚姻,使大量贫困落后农村地区的男性丧失婚配机会。
吉林省要在2010年以前将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8:100以内。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居全省前三名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前三名的,对县(市、区)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
吉林省将采取四项措施解决四大措施出生人口性别比难题。一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品销售点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警示标志。
二是胎儿在母体孕育14周以上,通过B超等可确定性别,一些人为要男孩,就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术。为防止这种非法行为,吉林省将实行孕检、人流引产、分娩"三定点"制度。定点单位由当地县级人口计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发给定点标识。怀孕14周以上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到定点单位,凭医生处置单,由B超操作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并做好详细记载,保留一年。
三是对不符合生育政策,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需要终止妊娠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出具《准予引产证明》,孕妇持《准予引产证明》才能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手术。不能出示《准予引产证明》的,接诊单位须查明情况,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后,方可施行手术。
四是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后非法终止妊娠或怀孕14周以上自报流产、婴儿死亡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属准予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准予再生育的,收回《再生育证》,再生育按违法生育处理。
另外通知要求,禁止个体诊所、药品零售单位使用或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卖给未获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监管不力,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造成后果的,给予当地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记过处分。
通知还规定,对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举报有奖。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对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1例或施行终止妊娠手术1例的,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或解聘,并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处罚;发现2例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理外,免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职务;发现3例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理外,开除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公职,免去其所在医院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医疗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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