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成都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委、市政府10月20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要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不断提高该市城镇化水平。
《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率要达到65%以上。中心城区2007年城镇化率达到100%;第二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50%,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5%;第三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45%,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0%。
·户籍管理· 购90平方米以上住房 有望落户成都
据悉,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该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在成都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可成建制入户。
严格控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市外人员向该市农村迁移。除婚迁投靠外,该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成都市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迁入的,不得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待遇和征地补偿政策。
农民集中大统筹引导 农民向城镇集中
《意见》明确,坚持大统筹原则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各区(市)县应按照“三个集中”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向城镇新型社区集中,引导规划区外的农民将宅基地置换到城镇新型社区建房,实施跨区域向城镇集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举家向城镇迁移。跨区域向城镇集中的农民,同等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的各种待遇。
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区域中心镇要加快城镇新型社区建设,按照规定标准搞好水、电、气、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医疗、社区活动中心等功能配套,确保农民安置一步到位。
引导农民向农村新型社区集中
《意见》指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应结合土地整理、拆院并院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农村新型社区应尽量选择在靠近城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或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具有一定产业支撑的位置。农村新型社区房屋建设可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并应搞好水、电、气、交通、通信、光纤、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
据悉,不具备统规统建条件的农村,各地应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引导农民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建筑风格到农村新型社区建房居住,严禁在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外批建住房,边远山区确需分散建房的,须经区(市)县以上政府同意。
科学规划量力而行
《意见》强调,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办法,搞好科学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加快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的机制。坚持以工业为核心,以项目为重点,以创新机制为动力,大力推进三次产业发展,为农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意见》特别指出,在住房拆迁、土地流转等事关群众利益问题上,要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自觉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向城镇转移中的补偿、居住、就业和社保等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来源: 成都晚报/张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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