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近日国家民委、财政部共同制发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四到省”原则,即任务到省、责任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具体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地方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县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和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
据了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是投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以改善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扶贫开发为目标,以项目落实到乡村为基点,用于推进边境地区开展的“兴边富民行动”,用于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除京津沪3个直辖市外,资金将覆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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