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召回制度……26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确立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实行分段监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中国现行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如农业部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质检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卫生部门监管食品消费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就指出,中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导致“红心咸鸭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许多消费者因为听不到权威的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弥补这一缺失的环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只有一个标准
而在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中国也没有统一。曹康泰说:“目前就存在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指出,中国约45万个食品生产者、288万多个食品经营者,让监管部门来保障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出现防不胜防的尴尬。“事实上生产经营者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信用档案
为了矫正这一“变形”的环节,草案确立了一系制度,着力强化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责任。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制度、食品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
草案·细节
明令禁止11项行为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行为为:
———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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