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有难度
“饭局门”如何保证合法经营
是合法中介的“红娘”,还是介绍卖淫的“温床”?
“我们咨询过律师的,我们在法律上属于中间人,法律认可的,违法的事不做的。”对于记者的质疑,网站负责人自信地强调。
对此,重庆律师钟雨江认为,这种“饭局交友”形式,有可能涉嫌犯有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如果网站的经营者招募(组织)或吸引女性注册会员(介绍),并对每位女性的饭局价格“明码标价”,并明知参加饭局的双方会发生两性关系(即支付饭局价格和卖淫),网站的经营者以收取“会员费”的形式获得利益,即可认定为涉嫌“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但是,如果仅仅只是以类似“介绍交友”为目的,联系会员参加饭局,而不实质地参与到会员的聚餐和以后的恋爱交往、或其他两性关系,法律对此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仅就参与‘饭局’的男女双方来看,已超越一般意义上、法律调整之外的社会关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杨茂则认为,会员和网站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就组织者与双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则形成居间合同。组织者负有提供缔约机会的义务,并应在征得入会会员的同意下使用(包括公布)其个人资料。
“但是,居间所提供的缔约事项不应当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当受法律保护。”杨茂强调。
杨茂告诉记者,以吃饭的方式交友虽更多受道德因素制约,不涉及法律问题,但如果受潜规则指引,以女方色相“按质论价”,“明码实价”地“消费”,则不仅有向情色交易延伸的危险,并且这种服务关系本身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当由法律给予支持。
对于这种社会现象,钟雨江表示“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他认为,个人隐私他人无权干涉,即使涉嫌卖淫嫖娼,社会危害性较小,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非常大,如强行介入,极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
杨茂则分析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有客观的社会根源,也有主观的道德根源。客观上,由于转型期的社会贫富差距增大,而劳动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的比重过小,很容易滋生好逸恶劳的情绪;主观上,由于社会道德水平偏低,拜金主义严重泛滥,导致金钱成为衡量是非得失的唯一标准。(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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