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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宋祖德欲脱身诽谤门,请先管好自己的嘴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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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名人”宋祖德兄弟因为侵犯著名导演谢晋名誉权日前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罚20多万元,并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词给他们行为的定性是: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且“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取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

从一审判决书显示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看,宋祖德兄弟侵犯谢晋导演名誉权的性质应该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诽谤。在我国的法律意义上,侮辱与诽谤行为虽然都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构成损害,但具体行为内容却截然不同。侮辱,是散布可能已经客观存在但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宜宣扬某些事实;诽谤,则是无中生有、纯粹造假、恶意中伤的行为。相比之下,捏造诽谤比之普通侮辱的危害要大很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行为有着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分。两者的差别主要就是在主观过错的类型、情节的轻重和被证明的程度方面。恶意民事侵权如果达到“情节严重”、证据证明排除了“合理怀疑”,就应当以犯罪治之。

早在去年10月19日谢晋导演去世次日开始,宋祖德便在自己的网络博客上先后传了5篇相关博文。其弟刘信达,也在其博文上放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暗箱操作撤博文》等4篇文章。宋祖德更在其博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后,继续接受媒体采访,重复着他们在博文上的那些诽谤内容。可见,他们的“故意”心态十分明显,甚至可以说是不证自明。所以,法院才在判决书上说,他们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是完全的恶意中伤。而他们的行为手段又表现得“非常恶劣”,不仅在网络上发博文,还采用媒体访谈的方式,连续进行诽谤,加之宋祖德兄弟自身的“名人效应”和被辱者谢晋导演在国际、国内的高知名度,而且事件又牵涉“嫖娼”、“私生子”等敏感话题,仅其博客的点击访问人次,就达到成百上千万次,各大网站甚至不少平面媒体都有转载,其涉及面之广、产生影响之恶劣,确实是普通的诽谤案件所不能比拟的。

据我所知,构成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并非是指一定要产生某种“有形”的损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出现精神疾病等),关键是看行为对他人名誉、人格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究竟如何,当捏造、散布的“事实”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为真,当这种“事实”的扩散面已经相当广泛、当人们对当事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动摇甚至鄙视,这样的诽谤行为自然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就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从法理上讲,“手段十分恶劣”其实就是“情节十分严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这样的诽谤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问题。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样的方式(比如被害者已经死亡而将案件转为公诉或者尤其亲属自诉),那只是一个技术方面的问题。

“名人”自有名人效应,“名人”的言行当然有着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响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则。事实上,绝大多数“名人”给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水准的提升,他们(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能人)常常成为人们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希望。当某些在政治判断与把握,在相关技能、水平上堪称“名人”的人,利用其“名”在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众利益,甚至是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时,他们对人们道德情感、社会信赖甚至政治信仰所构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人。游伟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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