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专家呼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内蒙古科学器材公司的库房已经被租用。
有人明确提出参与竞价购买,但国有资产仍以低价非法协议转让;317万净资产再次评估变成160万,并以39万出售。
非法协议转让国有资产
内蒙古科学器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下属的国有企业,2005年9月23日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该公司以39万元协议转让国有资产,受让方是一家民营企业——内蒙古计算机应用研究院。
据记者了解,内蒙古科学器材公司原为内蒙古自治区科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前身)的科学技术处,后改名科学器材公司,并变为企业性质。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公司经营遇到了困难。2002年底,内蒙古科技厅决定对企业进行重组。2003年10月15日,科学器材公司全体职工均与单位签订了身份置换合同,并领取了身份置换金,都变成了社会自然人。
内蒙古计算机应用研究院,原为内蒙古科技厅下属的事业单位,2004年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国有产权协议出让的条件是:“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资产转让符合3号令的规定吗?
内蒙古科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希增告诉记者,他的公司也一直有意购买这块资产。早在2004年3月,他就多次找自治区国资委有关领导,建议将这块国有资产推向市场拍卖,所有买方公平竞争,谁出的价高卖给谁。他还向国资委递交了参与竞买的书面申请。但他至今不明白,有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在,为什么这块国有资产不推向市场拍卖,而是最终以39万元协议转让了。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处长张凯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协议出让是自治区科技厅决定的,报自治区国资委只是履行一下手续;他们报来材料后,是自治区国资委委务会批准的;虽然3号令实施了一年多,但内蒙古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所以同意了协议转让。详细情况她让记者采访自治区科技厅。
记者联系上了内蒙古计算机应用研究院董事长范德元。他告诉记者,科技厅相关领导正在外地开会,但对此事已有成熟的书面汇报材料,只是还没盖章。
记者在这份材料上见到,自治区科技厅原打算采取国有控股进行重组,后来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小型国有企业一次性出让”要求,选择了协议出让。
北京合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德和律师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协议转让明显非法,法律不应该有盲区,国有资产转让应该进入交易市场,竞价拍卖,在同等条件下谁给的价高卖给谁,以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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