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该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停征或者减征利息税,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
虽然,利息税究竟是完全停征还是减少征收,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由国务院来作具体决定,而且此间有报道认为,“减半征收的可能性较大”;但笔者仍然觉得,利息税的调整被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授权这样一个程序本身,就值得赞赏。这一授权程序,实际上表明,在利息税的调整问题上,税收民主的精神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体现;并进而使利息税调整,成为税收民主的又一示范。
众所周知,税收民主实乃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灵魂,既是政治民主的基本内涵,也是社会法治的根本规范。它意味着,无论是税种的设立、调整,还是税率、征管方式的设计,作为国家税收最终承担者和真正主人的纳税人,均应有充分参与、讨论和决定的权利。而具体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正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涉税议案进行审议、授权。这正像《立法法》所指出的那样:“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而具体到利息税,尤其需要强调指出和充分认识到的一点是,其“停征或减征”之所以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接受立法机关的审议、授权,本身又是民意长期不断推动的结果。我们知道,自1999年利息税重新开征以来,对于开征该税及具体税率、征收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质疑,而近年来,随着利率水平的低微和物价指数的不断走高,银行实际利率已成负值,舆论对利息税的批评与不满,更是与日俱增,日趋强烈,上至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纷纷呼吁取消或调整利息税。不久前的一份网上调查显示,95.29%的人认为“目前的利息税制度不合理,赞同现在取消”。
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适时地就利息税的停征或减征问题,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授权,显然不仅是履行有关授权程序的一个寻常法律步骤,实际上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尊重和顺应民意的一种生动体现。
事实上,近些年,能与民意形成积极互动、有力地彰显民主法治精神的税收立法活动,利息税调整并非孤例,此前已有不少这方面的示范。比如,在舆论的长期呼吁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修订,并且就其中的个税起征点,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实行了公开听证;而同样也是在2005年,为响应反哺农业农村的社会共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彻底取消了农业税。
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对于国家税收和税制来说,纳税人不仅是实际上的负担者,同时更是最终的决定者,因此,任何税收制度、政策的制定、调整,都必须充分反映纳税人的意志,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接受他们的审查、批准、授权。所以,笔者期望,上述这样一个体现了税收民主精神的立法示范,今后能在其他更多的税收项目中得到普遍的推广和施行,并成为国家税收管理的通例、定制,从而将税收民主乃至一切公共领域内的民主实践,不断推向深入。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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