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6月8日在京表示。王小鲁带领课题组于2005年~2006年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完成了题为《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21世纪经济报道》6月10日)
4.4万亿元的数字是有些惊人,占了城乡居民收入总额8.3万亿元的一半还多,这一数字是依据严谨的调查估算出来的,有一定的科学性。然而,将灰色收入的帽子安在“全国城镇居民”头上,是否具科学性呢?
何谓灰色收入?王小鲁定义如下: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依此定义,城镇普通居民有多少灰色收入?要想获得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那是要有相当的资格的,没有一定的权力恐难得到;“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恐怕只有那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官员,和那些一夜暴富的不法商人才会拥有;至于“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当然不能武断地说普通居民没有,但即使有,数量也极其有限,仅限于稿费、出租房收益等未被有关部门监控的收入——其中的大多数其实都是合法收入,其不合法之处,仅在于有人未进行申报纳税。
寻租收入只有握有权力的官员才能获得,从泛滥的“小金库”中瓜分利益的多半是某些部门领导,从国企改制中掠夺国资的绝非等闲之辈,从垄断利润中获益的也不是一般社会公众……他们都是特权的拥有者,与普通居民根本不沾边。既如此,又何必将特权者的灰色收入稀释为“居民灰色收入”?
这样一稀释,不利于让公众看清问题的实质,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灰色收入的痛感——既然“大家人人有份”,那又何必引以为耻?研究者不妨再研究一下,看看灰色收入获得者的人员构成,哪些部门、哪些单位、哪些人员都有怎样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之所以大量存在,与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监管制度等未能建立或不够完善有很大关系。既然特权者拥有巨额灰色收入都未纳入有效监管,依靠诚实劳动合法致富的公众,也就对所谓“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缺乏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所以,治理特权者的灰色收入才是当务之急。 (孙立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