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对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其衍生物开展标记试点。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标识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对专用标识的有无或真伪可提交有关机构进行认定。
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林业(农林)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分别组织对各自辖区内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具有合法营业执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明的企业,确定为合法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主体;对“无证无照”的企业,予以取缔;对“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企业,限期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从5月1日起,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继续从事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活动的,由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与此同时,要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名实不符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对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明示其制品含有野生动物成分,或制品名称中明确使用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称谓,但生产单位称该制品不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责成其于规定的期限内对有关产品说明、广告予以纠正或变更制品名称,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因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制品名称变更的,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中明确注明“不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字样。对5月1日后仍未变更或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的,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或虚假广告进行查处。(姚润丰)
新华网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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