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缴费,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535元。近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就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缴费单位应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2002年度工资性收入手续,2003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03年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2003年缴费年度内增长9.5%。
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中的缴费个人,可按实确定其缴费基数。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200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凡获准按实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535元。
对列入2002年专项审计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应将该单位追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与其申报的2002年工资总额进行对比审核,经审核后相应确定缴费基数。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2002年度工资总额和2003年缴费基数的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对严重瞒报、漏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孙明敏)
劳动报 200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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