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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科研计划研究成果可转让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2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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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技部20日宣布,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机构有权享有或转让相关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这是中国对国家投资获得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一个重大突破。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批准并转发了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新闻发言人石定环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这个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国家则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石定环说,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充分利用,以保持国家科技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而不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

    为了激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该规定继续强调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并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石定环说,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同时使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统计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约3万件。以1998年为例,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完成成果的专利授权量为1369件,其中发明专利仅为462件。

    石定环说,中国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科研项目成果管理中,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

    美国和日本在上世纪末分别颁布了保护技术转移和发明者权益的法案。这些政策的一个共同之处,是体现了国家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放权让利”的精神。

    石定环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跨国公司在华大量申请高技术专利并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新颁布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的重要杠杆。

    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科研计划的“必须”

    继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之后,我国国家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从申请、立项,到执行、验收,承担单位都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不履行这项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已从提倡性的“要注意”变成具有强制性的“必须”。

    记者从科技部获悉,现阶段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

    科技部、财政部近日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要通过合理调整国家、单位和个人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关系,进一步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改变长期以来过分强调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状况,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享有自主权。

    在享受对科研成果自主处理权利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负责,这种负责贯穿于科研计划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等各个环节。单位在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在科研项目合同中就明确规定承担单位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承担单位还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也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这项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已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经过2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尤其是第二次修正的幅度比较大,涉及条文达36条。修改后的专利法,把世界上专利制度的一般做法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一方面与国际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使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量增长迅速,版权保护更加深入。据了解,从专利法开始实施到去年底,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130多万件专利申请,授权75万件;专利保护的力度也逐年增强,已审理和处理了1万多件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案件;专利审查工作不断克服审查能力与专利申请量增长不相适应等各种困难,尤其是近几年采取了综合性措施,专利审批周期明显缩短。商标法实施以来,有效商标注册超过125万件。在版权保护方面,全国已建立10多个反盗版联盟,大量侵权出版物被查处。

     新华社2002年05月21日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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