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办法》不再强求高校为贷款学生提供担保,申请贷款比例也由原来的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8%扩大到15%,贷款数额也有所提高,上限每人每年为5000元。这一措施的出台,令贫困生较多的黑龙江省高校大学生欢欣鼓舞。
据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计,截至目前,黑龙江省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仅有4000人左右,而目前黑龙江省属高校约有大学生20万人,仅占2%。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贫困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15%,贷款数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据此,黑龙江省将有62所学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预计每年会有3万名贫困大学生能得到助学贷款。
“门槛”过高是过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据黑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钟庆杰介绍,该校有特困大学生2200多人,已累计欠缴学费1100万元,此外学校每年还要拿出230多万元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却一直“跑”不下来。他分析原因说,银行感到贷款额度小,手续繁杂、营业成本高,最重要的是银行认为风险大。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要求学校进行担保并承担法律责任,可是学校也没有这个能力承担偿还贷款的风险。没有抵押或者担保,银行就不愿实施助学贷款。
《办法》取消了高校作为担保人的条款,取而代之的职责是“监督”、“督促”、“协调”、“配合”等。在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高校应遵守并履行的约定有: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与见证人,并督促他们履行职责,见证人如调离学校、出国、死亡、失踪等,学校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职责;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学籍、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银行,并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银行办理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负责协助银行清收借款人在校期间应还而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的贷款本息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银行。
“门槛”降低了,但是银行的担心有增无减。一位银行行长坦诚,银行对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担心在于其风险性,一是贷款周期长,按照规定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原则上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如果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还贷会受到影响;二是流动性大,学生毕业后各奔东西,增加了收贷难度;三是贷款学生一旦发生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将有可能成为难以收回的呆死账。
因此,银行将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寄托在大学生的个人信用上。虽然银行不再让高校做担保,但却要求高校在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对违约或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大学生,银行将在其就学的院校或相关的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
“享受助贷款的贫困大学生是在用自己的诚信作担保。”哈尔滨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忠桥认为,大学生偿还助学贷款,不是靠银行和学校制定的一些相应措施,而是靠学生自身的诚信素质。为此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学生进行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入学、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深刻理解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今后工作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珍惜自己的信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
虽然《办法》出台到具体实施还有时日,但许多高校大学生已是翘首以待,几天来不断有同学到学校的学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哈师大艺术学院的刘海珠同学说,国家提供资金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就应当积极偿还这笔贷款,如果大学生连诚信这样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素质都没有的话,在社会上也不会有立足之地。
《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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