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等。
根据《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依据此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条例提出了三大类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条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9个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适当延长。
新华网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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