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近日透露,从2003年1月起,中国将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允许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进入中国市场。
据悉,于明德是在北京举行的"入世后北京医药行业国际合作发展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还说,在距离全面开放药品分销服务的一年多一点时间里,将允许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负责。
人民网报道说,于明德称,这些试点主要条件包括:外国公司和企业经批准将允许与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合作商业企业,经营药品零售业务。
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方,在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中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如是外贸企业,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自营进出口额为5000万美元(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上。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中国新闻社 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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