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关于服务贸易方面

2011年12月08日11:3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海运代理服务 近海石油服务 服务期限 服务提供商 服务销售 服务贸易 中国公民 入世承诺 服务提供者 证券组合

关于外国服务者个人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减让表的水平承诺就与以下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作出了承诺,其他未作承诺。此外,在医疗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教育服务、口译与笔译服务等具体的服务部门也有相关承诺。

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用从事商业活动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国领土内常驻、不从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商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商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果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而且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关于从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

在减让表的水平承诺部分未作规定。

在具体的服务部门中:广告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内水运输、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有限制;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零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不包括咨询)、部分保险服务、部分银行及金融服务、部分证券服务、部分海运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不作承诺;其他大多数服务没有限制。

关于中国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境外使用服务(境外消费)

在减让表的水平承诺部分未作规定。

在具体的服务部门中,广告服务有限制,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服务没有限制。

5.6 法律服务

在中国只能设立代表处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华设立一个代表处,该数量限制在"入世"后一年内取消。

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代表处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或聘请中国注册律师,可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就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以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提供咨询;

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允许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订立长期委托合同,建立紧密工作关系;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地域限制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开展服务。

该地域限制在入世后一年内取消。

对律师的要求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并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5.7 会计、审计和薄记服务(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只允许中国主管机关发出执照的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WTO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提供税务及管理顾问服务的事务所不受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只允许设立合资形式的限制。

外国人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可享受国民待遇,即可以设立合伙制或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5.8 税收服务

目前,在中国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于入世后6年内取消限制,外国公司将被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5.9 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化服务

外国公司如欲提供跨境服务,必须通过与中国专业团体合作进行,但方案设计除外。

目前,在中国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入世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注:上述城市规划服务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服务。

5.10 医疗及牙医服务的承诺

允许外方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但按中国需要实行数量限制,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及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

关于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除服务贸易水平承诺允许的措施外,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获得卫生部发出的执照后,可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

5.11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该项服务包括三种,分别是:A.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B. 软件实施服务;C. 数据处理服务。其中,软件实施服务包括:系统和软件咨询服务、系统分析服务、编程服务、系统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包括:输入准备服务、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分时服务。

对于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之输入准备服务,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其他服务无此限制。

关于外国个人到中国境内从事服务(自然人流动),除服务贸易水平承诺规定的条件外,个人必须为注册工程师,或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在该领域有3年工作经验。

5.12 房地产服务的承诺

对提供买卖或租赁房地产服务,在中国设立企业或机构没有限制,但高标准房地产项目(如公寓、写字楼,但不包括豪华饭店)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出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项目。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在中国只限于建立合资企业,但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

5.13 其他商业服务

广告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而且外资股份不超过49%。在中国入世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份,在入世4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广告服务只能通过在中国注册的、有权提供外国广告服务的广告代理。

管理咨询服务

在中国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可拥有多数股权。在中国入世后6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技术测试、分析服务和货物检验(不包括法定检验服务)

允许已在本国从事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商设立合资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方在合资企业持有多数股权,在入世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近海石油服务

该项服务包括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

外方只能与中国合资伙伴合作开采石油。

陆上石油服务

外商只能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GNPC)合作,在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指定区域内开采石油。

为执行石油合同,外商应在中国领土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并依法完成注册手续。所述机构的设立地点应通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协商确定。

外商应在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领土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外商应准确并迅速地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供关于石油经营的报告,并应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交与石油经营有关的所有数据和样品以及各种技术、经济、会计和管理报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应对在实施石油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及其他原始信息拥有所有权。

外商的投资应以美元或其他硬通货支付。

中国入世谈判大事记 入世基本权利入世相应义务

中国入世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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