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留学人员来京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科委的相关科技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可向市科委申请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第十五条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和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持外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有关证明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十八条持中国护照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取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依有关规定随迁。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本市高等院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京就医。
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可申请按照优惠价格租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转性住所,也可由用人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两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第二十五条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等表彰奖项,获奖者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建立海外学人信息库和重点中学学生出国留学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留学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引进的留学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应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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