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二条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
(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接待服务窗口、北京海外学人网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工作环境、相关政策、工作信息、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人才发展论坛”、“人才技术交流和项目推介洽谈会”、“海外学人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人员实现人才、技术、项目、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留学人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工作;
(七)进入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六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审的,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申请市、区县政府设立的各类中小型企业创业引导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取得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部分或全部贴息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立创业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服务。
第八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创业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企业发展方向符合首都产业发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需引进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的,在科研孵化、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鼓励市属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办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国家或市级评审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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