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力争尽早通过国务院的审议,并确保专利法在今年10月1日顺利实施。做好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改工作,制定侵权判定标准,保证专利法修改的重要条款在操作层面的进一步落实。认真做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
问: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如何开展的?修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答: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为贯彻落实《立法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由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同年10月课题研究全部结题,共形成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此后,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前往北京、辽宁、山东、湖北、四川、浙江、福建、云南进行调研,并主持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2008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在华外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和归纳,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和完善,于2009年2月27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工作,力争尽早通过国务院的审议。
问:此次专利法实施条例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此次修改的建议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第一,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建议将现行细则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进一步完善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第三,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的具体程序;第五,进一步完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第六,简化收费项目和程序,进一步方便申请人;第七,根据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八,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制度,增加有关鼓励专利权运用的规定;第九,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第十,进一步完善专利国际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
问: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作出了哪些修改,如何保证这些修改的进一步落实?
答: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完善了根据第四十八条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此外,根据《修订TRIPS协议议定书》,增加了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为了确保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修改内容的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对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包括明确了术语的具体含义,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给予强制许可的具体操作程序等。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可能对强制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强制许可的终止等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些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根据《修改TRIPS协议议定书》的规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进口或者出口药品的强制许可的,必须遵守一系列程序性和实体性义务,这些内容目前是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对上述两个规章做适应性修改,以确保专利法有关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修改内容的进一步落实。
问:此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改会侧重哪些方面?
答: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公布实施,对处理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所涉及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也对部分实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在规范和统一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对更加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职能,增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并增加了有关专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手段的规定。为此,需要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适应性修改和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实施已有八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和意见,为及时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问:制定侵权判定标准的意义是什么?
答: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侵权纠纷发生后,能否准确认定侵权并及时制止侵权是切实有效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方面。同时侵权判断的原则、方式等对于实现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体例和篇幅的限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能对侵权判定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依据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经过多年的实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及时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侵权判断标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存在一些困惑,也出现了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这一问题不仅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也妨碍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更好地发挥作用。
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成熟的经验并总结国内二十多年来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成功经验,制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问:审查指南及操作规程配套修改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为了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8年11月启动了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确立了指南修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制定了周详的工作进度安排,组建了以审查指南修改领导组为核心,包括指南修改撰稿组、统稿组在内的工作机构。预计9月初完成指南修改工作,并将组织开展局内外宣讲。同时,为了在操作层面与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相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对审查操作规程进行动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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