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第一种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即狭义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区别在于“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不同”。二者“都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非营利组织在很多方面可以成为政府部门的助手”。“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有许多方式,例如特许经营、公私合营、订立合同和政府购买等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民间组织的重点———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更应当是“合作伙伴关系”。“对政府来说,在政企分开、政企脱钩以后,政府要建立一个由政府通过行业协会管理企业的渠道,对企业来说,在政企分开、政企脱钩以后,企业要建立一个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与对话的渠道”。这一观点进一步认为“行业协会与政府从主管部门、主管单位的实际上的上下级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将是我国行业协会确定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环境中的重要地位的关键”。
第四种观点认为,民间组织与政府要“构筑一种新的关系”。为此,政府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必须实现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向间接调控(借助法律、税收等手段)的转变;二是由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向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委托形形色色的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机构来实施)的转变;三是由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向指导———合作———伙伴关系的转变;四是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多部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
第五种观点认为,转型时期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应形成“双向互动的合作型关系”。(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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